职务犯罪刑法条文汇总之二十四(包括相关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23号
 
颁布日期:20001031  实施日期:2000103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赣检研发(2000)3号《关于乡(镇)工商所所长(工人编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如果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适用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镇财政所所长是否适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复
高检发研字[2000]9号
 
颁布日期:20000504  实施日期:2000050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沪检发[2000]3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属行政执法事业单位的镇财政所中按国家机关在编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20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