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刑法条文汇总之八(包括相关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21号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20000713  实施日期:20000713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