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
法释[200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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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0801 实施日期:20050811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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