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许可证到期后,未公示通知被拆迁人,由建委和拆迁人自行延期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实务咨询】某建委向A公司核发了一房屋拆迁许可证,由A公司进行住宅项目建设。但因拆迁准备工作未完成,A公司向建委提出拆迁许可证延期申请,建委批准。后因A公司同被拆迁人B就拆迁补偿费协商不成,B便以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不合法提起行政许可诉讼,要求撤销延期许可。那此拆迁许可证的延期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建纬评估】可诉的行政行为首先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具体的事件所做的能直接改变被管理者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拆迁许可证延期行为是申请人提出申请,由行政机关对此申请行为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延期的行政行为,此具体行政行为应送达相关权利人。
拆迁许可证行政延期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延期行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查后作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关系当事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此进行合法性审查。建委在批准拆迁许可延期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也没有向B进行送达公示,执法程序不合法,导致B的房屋因许可证的延期而遭遇继续被拆迁的情形,其财产权受到切切实实的不利影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建纬支招】开发商在拆迁许可证到期后,不能仅注重同建委等主管部门打交道,还应当注意同被拆迁人进行协调,考虑到被拆迁人的感情,防止被拆迁人同开发商发生纠纷。
2、业主未经验收即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纬评估】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施工与业主安装设备同时进行,在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尊重约定,业主安装约定设备的行为不构成对工程的使用,也不能视为对承包方同期已完工程质量的认可。但一旦业主超出约定对工程加以不合理的占有、使用,则业主应承担未经竣工验收即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纬支招】业主未经验收即使用建设工程时,即视为其承认工程之竣工,构成法律风险之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