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电子档案鉴定以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和本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的依据和标准。
二、电子档案鉴定工作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数字档案,重新进行审查,做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三、经鉴定,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电子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制销毁清册。
四、档案鉴定小组将电子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电子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在数字档案馆管理系统删除相关数据。
五、电子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六、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电子档案。